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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邵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5-25 信息来源:邵阳市政协 作者:邵阳市政协


邵市发〔
201110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的精神,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湘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邵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和较大的影响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切实有效地开展政协民主监督,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改进党和政府工作,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人民政协适应民主政治建设要求,推进自身工作;对于实施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后发赶超,实现富民强市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民主监督的主要原则
      1.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党委、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民主监督,切实发挥民主监督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2.始终坚持团结、民主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调动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的积极性。开展民主监督的一切工作和活动,要按照民主程序进行,体现民主精神、发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达到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和谐共进的目的。
      3.始终坚持正视问题、改进工作的原则。政协民主监督要以求实客观、坦诚相见的态度,指出问题,揭示矛盾,达到帮助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目的。
      4.始终坚持监督和服务并重的原则。政协民主监督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寓监督于服务之中。通过民主监督协调关系、增进共识、促进沟通和理解,推动工作落实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认真把握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认真把握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宪法、法律在本地方的实施情况,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建设情况;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的情况;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政协建议案、提案及委员大会发言等其他形式所提建议的办复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委员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决定等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问题。
      2.认真把握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提出的建议;有组织地开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和民主监督员小组活动;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政协组织或政协委员参加有关方面组织重大问题的调查和专项视察活动;政协委员由政协统一委派担任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民主监督员;其他民主监督形式。
      四、健全完善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和特点,不断健全民主监督体系,建立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保证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
      1.健全完善民主监督员统一委派工作机制。继续坚持政协向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统一委派民主监督员制度。
      民主监督员小组要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在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民主监督员小组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灵活多样的监督活动,及时了解和反映群众呼声与社情民意。民主监督员有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协商、建议和批评等权利和监督职责,应认真履职,积极参与派驻单位的有关活动,监督派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及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监督政协有关意见和建议在派驻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
坚持民主监督员小组届内述职和受派单位向政协常委会汇报制度,民主监督员小组向政协常委会报告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情况,受派单位向政协常委会汇报接受民主监督的工作情况。
      受派单位要为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尊重民主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实现受派单位与民主监督员小组的双向互动。
      要切实加强对民主监督员的管理,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水平。民主监督员要依法、依纪、依章实施监督,不得借机谋取私利。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实施民主监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民主监督员要予以表彰。
      2.健全完善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机制。民主评议工作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党政部门及单项工作评议、司法工作评议、统一委派民主监督员小组的受派单位工作评议、提案办理工作互动评议等四种形式。民主评议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依法行政情况;效能建设和优质服务情况;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委员议政发言建议等工作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
      民主评议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动员、调研、视察、评议、整改、总结等六个阶段;采取调查研究、实地察看、发现问题、民主测评、限期整改等方式,力求摸透情况,找准问题,推动被评议单位转变作风、改进工作、优化服务。
      做好民主评议成果的转化工作。民主评议提出的问题、建议与整改措施等评议情况,要形成民主评议报告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党委、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落实评议意见,认真整改。凡在市政协常委会组织的对民主评议情况进行的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与会政协常委人数三分之一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对整改后第二次测评,不满意票仍超过与会政协常委人数三分之一的,由市政协党组提议,报市委研究,经组织考察认定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的,依照有关程序对单位一把手免职或责令辞职。
      3.健全完善政协协商通报机制。健全向政协协商通报情况的制度,支持政协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协商通报的议题可由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也可由政协建议提出。
党委、政府应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等,不定期向政协协商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应就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向政协协商通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除在“两会”期间报告工作外,还应不定期向政协有关会议协商通报工作情况。党委部门应就机构、人事等重要工作,政府部门应就事关民生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适时向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其他会议协商通报。通过听取工作情况通报,充分开展协商,进一步推进工作,增进共识,促进和谐。
      4.健全完善政协经常性的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提案的监督作用。认真落实《提案工作条例》,坚持党委办、政府办与政协办联合交办提案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施年度考核。坚持党政领导领办提案、政协领导和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重要提案摘报、提案跟踪问效等制度,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单位与提案人,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
      充分发挥视察的监督作用。政协组织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委员开展视察,以视察报告或其他形式,向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支持政协委员的视察工作,为委员视察创造条件,认真采纳委员在视察中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社情民意信息的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善于通过政协信息和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诉求,密切与各界群众的联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拓宽收集社情民意的途径,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向党委、政府领导直接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的“直通车”制度。
      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交办、承办、督办和反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和采纳政协建议案、重点提案、重要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提出的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办,及时处理,狠抓落实,并将结果在三个月内以文件(或函件)形式向政协反馈。党委办、政府办负责同志要向政协常委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与重要建议案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适时向政协通报其他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渠道畅通,民主监督建议落实及时。
      党政领导签批的政协提案、建议案和社情民意信息要列入党政督查工作范围,由党委、政府与政协联合进行督查。健全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责任追究制,凡是有条件能够落实的,有关部门应予尽快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落实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因政策等原因不能落实的,要认真负责地作出说明,及时反馈给参与监督的政协组织和委员。对民主监督交办事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的,或要求单位负责同志到政协接受咨询,说明情况 ;或发出跟踪督办通报,督促落实;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政协可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追究责任。
      5.健全完善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益机制。切实保障政协组织及其委员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利。政协委员依据《政协章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政协组织及委员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之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对政协委员实行“两规”、“两指”审查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在政协的党组当面或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征求意见。情况紧急的,事后要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党组说明情况。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重视和支持委员行使民主监督职能,为委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提供必要时间,创造必要条件。
      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解决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议题和实施方案及时研究批复,督促执行,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开展情况,听取党政部门对政协监督意见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情况汇报,确保民主监督富有成效。
      各级党委、政府要为民主监督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政协开展民主监督、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等专项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要密切与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建立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党委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宣传,扩大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力,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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