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协字〔2008〕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管理工作,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促进政协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政协委员应认真履行《政协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顾全大局,密切联系各自所代表的界别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努力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各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协理论和统战理论,学习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历史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不断增强履职能力。新任市政协委员必须参加市政协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三条 市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参加政协活动以市政协管理为主。
第四条 根据市政协委员的地域和界别分布情况,分为若干个活动小组,委员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主要以活动小组为单位进行,各小组要制订好年度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活动计划要报市政协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政协委员管理的范围包括对政协委员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的管理。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全体会议、常委会、专题协商会、座谈会等各类会议;政协委员参加的各类活动包括政协常务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学习考察、咨询服务、民主评议、督查督办等活动,活动小组组织的各类活动以及政协安排的各项工作等。
第六条 政协委员应如期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市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委员应按时参加,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向市政协秘书长或大会秘书长请假。委员参加会议情况的考勤登记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学习考察、专题协商议政等活动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报经活动组织者同意。委员参加活动的考勤由各活动小组汇总,市政协和各专委会组织活动的考勤情况要及时通报活动小组。
第八条 政协委员应积极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敢于提出批评,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每年至少要提出一件提案以及提供一份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材料。
第九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扶贫帮困、建桥修路、咨询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每年至少要为社会做一件好事。
第十条 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参加社会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市政协予以表彰和奖励。市政协每届评选一批优秀委员,每年开展一次优秀调研报告、优秀理论文章和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活动。评先评优情况作为换届时政协委员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将被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1.一年内没有以第一提案人身份提交提案的;
2.一年内没有参加视察、调研等活动的;
3.主席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明确要求委员必须参加的有关会议、活动而非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的;
4.市政协交办的任务没有完成的。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不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实行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制度:全年累计两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政协活动和各种会议的,将依程序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委员因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政协委员职务,确认无违法违纪事实的,再予恢复其政协委员职务。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劳动教养的委员、属中共党员的委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的委员,属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委员受到记大过以上(含记大过)处分的委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委员,将撤消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政协委员职务的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协或各活动小组,书面报市政协办公室,经办公室核实,并征求市委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协办公室下发撤销政协委员职务的通知,送达本人并抄送委员所在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同时收回政协委员证及其它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撤销政协常务委员职务的程序:市政协办公室和委员所在活动小组根据其考勤登记和表现情况,进行汇总后,向秘书长报告,并征求市委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秘书长向主席报告,并经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审议后,书面报市委同意,再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后,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对撤销的市政协常务委员,由市政协委员会下达撤销市政协常务委员的通知,送达本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委员职务,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市政协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委员参加活动的文档制度及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制度,定期将委员活动出勤、履行职能、社会奉献情况进行通报。委员对市政协发出的调查表或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职务职称变动、发明创造成果、在新闻媒体发表重要文章等,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政协邵阳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0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