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不断拓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有效促进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现将《政协邵阳市委员会关于统一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邵阳市委
2008年3月19日19日
政协邵阳市委员会关于统一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履行政协职能、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创新民主监督机制、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邵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邵市发〔2006〕20号),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对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委派民主监督员是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民主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
第三条 民主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现任市政协委员,思想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热心民主监督工作;
2、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四条 委派民主监督员的程序:
1、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派驻单位;
2、市政协法制群团民族宗教委会同办公室,在充分征求各委员活动组意见的基础上,拟出民主监督员建议名单,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3、通知民主监督员填写《政协民主监督员情况登记表》;
4、市政协向民主监督员颁发证书;
5、将民主监督员编组、派驻有关单位,并召开派驻单位法人代表会议。
第五条 民主监督员的任期,原则上与政协届期一致。
第六条 民主监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对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兑现社会承诺情况;
3、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情况;
4、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优质服务情况;
5、总结派驻单位的工作经验,反映派驻单位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6、及时了解和反映群众呼声和社情民意,增进理解和沟通,促进良性互动;
7、监督检查政协建议案、提案在派驻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
8、做好市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派驻单位不发报酬。根据政协章程赋予政协委员的权利,政协民主监督员享有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协商、建议和批评等权利,但不能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工作。民主监督员向派驻单位提出建议和批评,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在送交批评、意见、建议的同时,报送市政协法制群团民族宗教委和办公室存档。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应事先与市政协联系、协商。
第八条 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1、参加派驻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2、参加相关的视察活动;
3、进行调查研究,包括个案跟踪调查了解;
4、组织对口协商;
5、反映社情民意、传递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
6、向市政协报告民主监督履职情况,提交提案、调查报告、监督报告与意见、建议书等。
第九条 民主监督员工作的管理:
1、政协民主监督员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协法制群团民族宗教委会同办公室会负责,市政协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民主监督员的情况反映,处理民主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政协民主监督员要正确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依法、依纪、依章实施监督,不得借机谋取私利。违者,取消其民主监督员资格,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3、派驻单位要将民主监督员工作列为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尊重民主监督员的权利。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单位的年度工作部署会和各项重要活动,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为民主监督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民主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
派驻单位要与市政协法制群团民族宗教委保持经常联系,适时通报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原自行聘任市政协委员担任行风、执法、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民主监督员,自本文下发后,自行终止,按上述程序由市政协重新统一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