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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统筹城乡发展进入“死胡同”
发布时间:2013-01-07 信息来源:邵阳市政协 作者:夏亦中
      隆回县政协副主席夏亦中反映:统筹城乡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党中央从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近年来,这作为我国破解城乡二元结构顽疾,联动解决城市问题与乡村问题,同步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的系统方法,被地方政府广泛采纳和运用。
      但一些地方政府以统筹城乡为名,统农村的土地资源多,筹农村的公共服务少,统城市的建设项目多,筹农村的民生工程少,甚至成为政府违背民众意愿强制进行村镇合并、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掠取土地的手段,农民利益受到侵犯,社会矛盾激化,背离了城乡一体发展的宗旨。
      1.狭隘定位于解决“三农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许多地方政府将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定位于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在服务于城市土地扩张需要的前提下,在农村搞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没有建立城乡之间的良性循环系统。
      2.片面强调土地制度改革。实践中诸多地方政府打着统筹城乡发展的旗号盲目进行村庄集并,为城市发展掠取土地,将土地作为城市发展的核心要素,将统筹城乡发展改革重点任务局限于土地制度改革,严重扭曲了以科学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来满足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做法。
      3.践踏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我国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一直处于相对弱势。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建设用地迅速扩张,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协商的产权交易过程,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征地程序忽视农民意愿,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长远生计缺乏保障。
      统筹城乡发展是一场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改革,是个庞大的系统,要从根本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公平对待农民,提高农民社会地位,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此,建议:
      1.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各级政府要全面颁发农户长久拥有的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权证书,确保农民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保证农民是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对于已经市民化的农民要允许继续享有对承包地的权益,让农民“既进得了城,又回得了乡”。在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要优先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真正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权益。
      2.切实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今年3月份,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要突出抓好优势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农业新型业态,突出抓好农业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快推广农业机械化,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培养新型农民,加快培育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快发展小城镇,提高新农村建设示范水平,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全面有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3.努力实现统筹发展目标。统筹城乡发展要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产业布局体系,形成城乡结合、工农结合开放型的经济实体。要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和谐城乡,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要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性作用,构筑内部资源与外部机遇相匹配的集约城乡,鼓励有条件地区率先发展。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把生态文明理念放在首位,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同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满足自身需要而不损害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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